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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所体现的社会价值
1、通过立法的形式,以国家强制力实现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以强制的形式直接转嫁机动车方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将机动车一方的风险分散到了全社会每一位机动车所有人身上,避免了机动车一方由于承担严格责任而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水平和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至于因一起交通事故而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2、该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起到积累资金作用,增强了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的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财力大小的影响,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足够合理的赔偿。另外,该制度通过保险公司垫付和建立救助基金垫付的形式直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很强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3、这一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制度,十分强调保险公司实行“保本微利”经营方针,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些举措,它既激励机动车投保人的投保热情,又不损害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实现了“投保人(机动车保有人)——保险公司——受害第三人(车祸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该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了交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
4、通过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以及在理赔处理中严格的时限规定,如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在收到证明和资料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确定属于保险责任,需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等,为交强险的理赔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也将带动车险整体服务品质的提升,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被保险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