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是由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和有关专门人员,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物证进行勘验、检验与鉴定等技术工作过程。
鉴定的性质
交通事故物证检验与鉴定是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用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一种科学技术手段。
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是一项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件原因,需要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也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鉴定的主体
交通事故鉴定的主体是有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事故现场勘察人员主要指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关人员是指受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与聘请的人员。受委托人一般指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技术人员。被聘请的人员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专门知识人员。
鉴定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痕迹、物证等方面的勘验与鉴定。勘验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道路、物品、尸体等。运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段,以及现代的仪器设备对有关的痕迹物证进行种属认定、同一性认定等。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同一性认定理论
同一性理论在事故鉴定中经常用到,同一性认定理论是指客体的自身同一,其实质是被鉴定客体的自身同一。如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现场被害人的衣服上留下轮胎花纹痕迹,经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线索查获肇事嫌疑车辆,检验发现嫌疑车辆的右后轮胎痕迹与在现场被害人的衣服上留下的轮胎花纹特征相似。运用同一性的理论,通过鉴定,可以说明现场被害人衣服上的轮胎花纹是嫌疑车的右后轮胎花纹所遗留。
同一性中的“同一”与“相同”或“相似”的区别
概念上的区别
在痕迹物证鉴定中,常常出现同一、相同和相似这样一些容易混淆的相近概念。从同一认定理论方面来讲相同或相似均属于同一概念的内涵,但它们与同一有着质的区别。“同一“是指客体自身与自身等同,指的是同一个客体。“相同”或“相似”是指一个客体与另外几个客体种属相同或部分特征相同,但除了自身以外不能和其他任何客体同一。鉴定客体之间互相相同或相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统一”与相同或相似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同一与相同的界限
在鉴定实践中,把握好同一与相同的界限是比较困难的。同一是由检材和样本之间所反映出来的种属特性和特殊特征所构成的特性相同,即两者是同一客体的反映。一般认为,检材与样本的相同特征的临界面达到80%以上,而差异点的比例比较小,并且不存在本质的差异点,既属同一的质的规定性。
相同或相似的标准
相同或相似的标准是指客体的自身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种属特征相同,或着种属特征和一部分特殊特征相同,而差异点比例高,并且存在本质差异点。客体在相同或相似的范围之中,有的有可能同一,只是因为受到主观或客观条件的局限,而不能找到认定同一的充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将相同或相似当成同一。
同一认定理论概念
“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解决案件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而对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进行检验的一项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徐力根主编《物证技术学》第32页)。同一认定的目的通常是解决案件中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有时是要解决两个分离体是否同属一个整体;解决是否同一的问题,必须检验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
同一认定理论基础
同一性认定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同一认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征与特性及其相互理论等关系。
同一性认定与鉴定不能完全等同。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在案件中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同一认定是指为了解决是否同一问题作出的科学活动。任何人只要具备有关物证检验的专门知识都可以进行同一性认定。
鉴定是法律上的诉讼活动,进行同一性认定,只是鉴定所需要解决问题之一,有专门知识的人,可能无权受理鉴定,但却可以进行同一性认定。事故处理人员无权进行鉴定,却可以对现场痕迹和嫌疑车辆进行初步检验,进行同一性认定活动。但事故处理人员得出的同一性认定结论,只能供其他人参考,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只有有鉴定权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