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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先于交强险出台的车辆保险。在交强险出台以前,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交管部门规定的车辆必须投保的险种;自交强险出台后,交强险成为强制规定的车辆必须投保的险种,而第三者责任险成为了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在本质上都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保障,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在保障范围、保障限额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的本质不同在于:
1、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3、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交强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此外,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交强险所缴纳的保费和保障的限额也大相径庭。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费比交强险高出更多,且不同档次保费也由低到高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