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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带女友兜风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因原告朱某放任被告张某兜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只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等共计5762元70%的部分。
家住汤阴县城关镇某街道的张某,在一家工厂上班。7月15日的晚上,张某和几个朋友喝酒之后,一时兴起要驾驶着自己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着女友朱某兜风。朱某当时没有反对,径直坐上张某的摩托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飞驰兜风。当该摩托车行驶至光明路时,与其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卡车追尾。因朱某未带头盔造成其头部严重摔伤住院,张某自己的腿骨也被摔断。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酒后超速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相撞,应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乘车人朱某及卡车驾驶人无责任。因张某及其家人对受伤后的朱某不管不问,致使矛盾激化,朱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等共计84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但该责任认定只是交通事故本身发生的过错责任认定,并不能相当然地成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原告朱某明知张某酒后驾车而放任其驾车兜风,其应对自己的受伤也应负一定过错责任,故朱某要求张某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