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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后车主出租、出借机动车给他人使用,结果使用人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高院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车主因酒驾而发生事故,依法承担责任;如果车主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而使用人因酒驾等原因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说:“为更有效地对生活中常见的酒驾等不良行为进行司法层面的干预和矫正,《意见》还特别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意见》还明确规定,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促使双方谨慎管理和使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