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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