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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什么“路”上算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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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在什么“路”上算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路如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2)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4)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5)公共停车场。

2、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司机可否减轻责任?

行为人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作为侵害人的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此种情形属于民法上的过失相抵。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原则意在侵权领域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来分配责任,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一种公平合理分配损害的原则。

3、卧路自杀被撞死,责任如何承担?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至关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权利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因此侵犯他人的权利即可,处分权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人身权则不同,任何人无权处分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自残和自杀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对自行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并不处罚,个别情况除外(如《兵役法》中规定的为逃避兵役而自残的行为需要法律制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对选择机动车作为自杀工具的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任何过错,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行人撞上静态车致死,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涉及四个要素: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采茶损失、原因是车辆有过错或发生意外。首先,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车辆,如果完全是行人间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其次,发生在道路上,车辆只要在道路上,无论处于运行状态还是静止状态都可能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交通事故,但如果车辆时在车库里等非道路环境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可见,即使是停放在道路上的静态车,发生事故的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分配。因为即使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它所处的环境则是运动状态,车辆作为体积大、硬度强的物体,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仍然构成一种危险;所以当它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仍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是行人故意碰撞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

5、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配?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6、学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练习驾驶时,都有教练员随车指导,这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因此,对于尚在学习中的学员,还不能按照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他是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的,如果驾驶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都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7、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8、发生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报警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绝对不可以“私了”:(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9、现场未报警,事后还可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吗?

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之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但不得因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1、交警部门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交警部门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拒不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判令交警部门履行职责。交警部门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在有关当事人再三请求下,拒不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属于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多长时间作出?

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13、交通事故中财产赔偿的数额怎样计算?

交通事故中,如果对车辆或其他物品有局部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可以修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该损伤的费用,以及由于该损伤导致的价值上的减损;如果车辆或物品所受损伤是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车辆或物品在修理期间,耽误使用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是不能算在赔偿额内的,但是,如果该车辆或物品是受害方谋生的工具,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及修理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经济收入,此时可要求加害方对此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14、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向加害方提出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医疗费,包括抢救费、住院期间的诊疗费、医药费以及康复费等后续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为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3)护理费,受害人因受伤住院需要人护理,不论是请专门的护工,还是由家人或亲属看护,都需要考虑这笔费用;(4)误工费,受害人因为身体受伤,无法正常进行工作,造成的这部分经济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5)交通费,这需要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住宿费,包括受害人的住院费以及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加害方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康复及继续治疗过程中的一些必要费用。如果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除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项目外,受害人家人或近亲属还可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大家可能注意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相比,《侵权责任法》删去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赔偿内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而,目前司法实践还是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部分的赔偿数额,但合并计算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里。

15、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受害人本人、死亡人的近亲属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死亡人没有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16、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谁来付?

依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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