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醉”车被撞,搭车人有没有责任
【案情】
2005年5月1日晚,和某明知顾某喝了酒,还搭乘他开的车出外办事,结果顾某驾驶的小客车在公路上与侯某驾驶的车主为某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客车发生碰撞。小客车的右前部和右侧与大客车的前侧接触,两车损坏,司机顾某与小客车内的乘客和某受伤。交通支队认定顾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责。原告和某将司机顾某以及某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司机侯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其因车祸所花去的医疗费80590.9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2353元、伙食补助费756元、整容费2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顾某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顾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而原告和某明知顾某已经喝醉,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却不但纵容顾某驾车,还乘坐该车,故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顾某对和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和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于和某和顾某提出的某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司机侯某对交通事故后果存在责任的主张,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某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和侯某对此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案例分析】
和某这种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然乘坐醉酒者所驾驶车辆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甘冒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如各种危险运动的参加者,攀岩、登山、赛车、斗牛等,还包括特技和做某些技术上尚不成熟的手术等。自甘冒险者明知这种行为有生命危险,但是却甘冒此危险,虽大多数人自信能够避免,但如果无法避免也宁愿承担任何后果。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自甘冒险者的人身权利,除非其所受损害另有其他原因介人,如他人未尽到应尽的保护义务或其他义务。因此本案中和某对于自己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搭乘其车所造成的损害,无权主张全部赔偿。但是驾驶员有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无论乘客是有偿乘车还是无偿的搭乘人。本案司机顾某因酒后驾车与大客车相撞造成搭乘人身体损害,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并且对此存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