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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钩到行人衣服致车主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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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电瓶车如果符合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如果不符合标准超标的,属于机动车,电瓶车在道路上也需要遵守规则。那么,电瓶车钩到行人衣服致车主摔伤谁担责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瓶车钩到行人衣服致车主摔伤谁担责:属于意外事件,行人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第三,引起损害结果的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

那么,意外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呢?民法学理上普遍认为,意外事件发生后,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行为人免责事由。如果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规定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就应依照相关推定责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权作出特别处理规定,则要考虑公平责任适用问题。本案的情况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故应考虑公平责任适用问题。大家知道,侵权责任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四种。其中,起步最早、最原始、适用最广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存在主观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史中,原本没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近代立法的产物。在近代,英美法形成衡平法,进一步扩大了衡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责任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第132条所要考虑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且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当然,应当侧重考虑的是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另外,社会舆论和同情等因素也应酌情考虑。前文已明确公平责任原则不是最广范使用的一项原则,故世界各国法律对其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主要有下列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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