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车辆购买之后一般都会给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钱进行赔偿的情况,近日一辆奔驰轿车在郑州街头失控撞击路边线杆,驾车的年轻女子被路人拉出驾驶舱后称“就是想死”,巡防队员表示女子在事故发生前曾与亲友有过争吵。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妙龄女奔驰撞电杆,故意撞车保险公司赔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妙龄女奔驰撞电杆
“‘咚’地一声,我们就跑过去了。”目击者称,自己正在路边行走时听到撞击声音,随后与一辆过路越野车上的四名男女一起将奔驰车内的司机从驾驶位上拉出。奔驰司机是一名20多岁的长发女子,她被拉出驾驶舱后坐在马路牙子上失声痛哭,目击者认为她可能是被事故和车损吓坏了。
女司机一直难以控制情绪,她斥责赶到现场的男性友人“要你多事了吗”,称“就是想死”“没喝酒”,表示不知道什么原因,车子就撞上了线杆。
现场凤凰台巡防中队的巡防队员表示,肇事司机姓李,事故发生前与亲友发生过争吵,驾驶过程中可能受情绪影响,分神导致事故发生。
故意撞车保险公司赔吗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是指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将“被保险人故意”列为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规定。《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保险法》制定的,是《保险法》的下位阶法律,《保险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交强险条例》,《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对“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对此予以重申,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列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其次,《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第三,《交强险条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如何理解和适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予以答复。根据答复精神,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二、该案中,依照《交强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邢某通过借用而使用被保险车辆,属于车辆的合法驾驶人,构成被保险人。
其次,人民法院认为邢某“明知车前有人挡车,竟故意驾车撞人逃逸,放任伤害后果发生,导致发生受害人重伤及严重残疾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邢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后果的发生是明知的,其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明显的,完全构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第三,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均属于“财产损失”。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提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参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属于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