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醉驾送友遇车祸致其身亡赔偿44万元
海口男子陈某生喝酒后送朋友回家,途中为躲避横穿马路电动车撞上道路中间护栏,致使朋友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陈某生赔偿朋友家人447855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陈某生(现年27岁,福建泉州人)与朋友陈某妹、梁某茹在海口市世贸附近吃夜宵,期间喝了啤酒。吃完夜宵后,陈某生驾驶车牌号为琼AAU213的小轿车送陈某妹、梁某茹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市金贸中路半山花园前拐弯处时,有一辆电动车横穿马路,因避让该辆电动车导致所驾驶的小轿车前左侧碰撞到道路中间的护栏及标志杆,造成陈某生和陈某妹受伤当场昏迷。陈某生醒来后当场委托他人用其手机报警,后陈某生和陈某妹分别被送往医院治疗。
海口市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立即赶往位于海口市金贸中路半山花园路段的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查完毕后,值班民警又赶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陈某生进行询问,陈某生对其驾驶小型汽车碰撞路面中间护栏及标志杆,造成乘车人陈某妹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当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生进行抽血检验,陈某生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做出认定,陈某生醉酒驾驶机动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3日,陈某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陈某生同陈某妹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7855元,另外又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0000元,共计447855元。陈某妹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对陈某生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某生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