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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知识新延伸

发布时间:  浏览: 466 次  来源:网络

醉酒驾驶一直是人们争议的话题,从一开始的行政处罚到后来的醉酒驾驶入罪。一方面可以看出政府对该行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现象越发严重。最近,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制定了新的醉酒驾驶认定新标准和新处罚。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醉酒驾驶"知识新延伸

(一)对酒精标准的固定

在这次新发布的《意见》中对认定为酒驾的体内酒精进行了具体规定:

1、醉酒驾驶的基本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如果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则会被认定为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罚条件之一。那么将会按照《刑法》133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适用范围扩大

《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其中“道路”“机动车”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包括:企事业单位、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划定的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和有些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区域都属于交通安全法上所说的“道路”。因而如果在这些区域内醉酒驾驶同样也被认定为醉酒驾驶进行处罚。

(三)对醉酒驾驶司机不得直接进行逮捕

这也是此次新司法解释的最大的亮点。在初步认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时应该按照相应的程序收集证据,并且在有确实的证据下也不得直接对司机进行逮捕。必须按照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这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公正性,还能是受害方都到更好的保护。

相关知识

《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体情况的规定,如有下列情况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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