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概念解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本次事故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双方作出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诉讼中,法院会基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责任无法认定的,在江苏省范围内,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责;
(6)机动车一方对事故不负责任的,则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二、伤残鉴定报告。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诉讼前,非机动车一方要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主要鉴定内容为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误工期限。在交通事故诉讼后,律师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鉴定报告,初步确定赔偿数额。
三、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非机动车一方为使身体复原而花费的药费和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医疗费、检查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及其他医疗费用等。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指非机动车一方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所需要的补助伙食费用。
3.营养费:指非机动车一方受伤后,基于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结论向其补充营养而支付的费用。
4.护理费:指非机动车一方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期限以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
5.交通费:指伤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而发生的车费、船费、飞机费等。数额认定以凭据为准。
6.住院费:指伤者到外地就医及参加事故处理而发生的住宿费用。
7.误工费:指非机动车一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而不能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费用。误工期限以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残疾赔偿金:指因交通事故伤残而给伤残者的补助费用。按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20年乘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乘以伤残等级%;
(2)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9.残疾辅助器费: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受到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而购买普通适用器具发生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指办理死者丧葬事宜而发生的必需费用。具体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计算。
11.死者赔偿金:指因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一方死亡对死者家属支付的补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1)60周岁以下的,计算20年;
(2)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12.被抚养人生活费:指向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支付的生活费用。按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
(1)不满18周岁的抚养到18周岁;
(2)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下的,抚养20周年;
(3)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
(4)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侵犯了非机动车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给受害人的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而用金钱向受害人进行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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