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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酒驾?还是蓄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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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男酒驾撞死三人亡者家属疑其蓄意杀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此次案件是酒驾,还是蓄意杀人的有关问题,帮助你解读此次案件的真实情形:

惨案发生时,档主及其亲属共15人在自家店门前吃饭。

去年8月25日,东升镇太平村新旧市场发生一起惨剧,司机王某青酒后驾车,撞上路边吃饭的一桌人,造成3死8伤,此案曾引起市委书记薛晓峰和时任市长陈茂辉高度重视。昨天,被告人王某青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堂。被害人家属向法官递交了一份请求书,表示哪怕不要一分钱赔偿,也要判处王某青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认为,王某青与死者之间有过节,他是蓄意杀人。这一说法遭到王某青否认,说自己从没想过要犯国法。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被害者数十家属旁听

昨天上午,被告人王某青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山中院过堂。昨天上午不到9时,被害人家属就聚到中山中院门口,他们手持“故意杀人、手段恶劣”、“倒车碾压、二次冲撞”的标语,在法院门口请愿,要求判处王某青死刑立即执行。前来旁听的家属亲友有七八十人,中山中院启动最大的第一法庭进行审理。

上午9时30分,今年38岁的王某青被法警带入法庭。据公诉人指控,2012年8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青酒后驾驶粤T59081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其经营的位于东升镇太平村新旧货市场B16号店铺出发,前往珠海市。经过旧货市场A14号店铺门前时,王某青驾车撞向正在门前一桌吃饭的被害人韦程仁等十几人,继而撞上店铺外墙停车。随后,王某青又驾驶车辆倒车,并再次向前撞上A15号店铺外墙,后被人强行拔下汽车钥匙后停车。

公诉人称,被害人韦程仁当场死亡,被害人陆秀乐、韦志海被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3人符合交通事故钝性物体作用所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符合车轮碰撞、碾压所致。另外有1人重伤,6人经鉴定达轻伤,还有1人受伤后没有进行鉴定。

经检测,当晚王某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49.59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但没有达到醉驾标准。

案件择日宣判

法庭上,公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王某青,并罗列了详细证据。王某青对罪名没有意见,不过他的辩护人提出,王某青的行为应该属于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家属则认为,王某青撞人有直接故意,是在故意杀人。

韦程元是死者韦程仁的弟弟,他提出:韦程仁和王某青曾因为房子漏水的事闹过不愉快;王某青说要去珠海,但是经过园区两个门他都没出去,转一圈刚好到他们一家人吃饭的地方,撞上了;王某青出事前曾会车,证明他意识清醒,撞人是有意为之。

对于这样的揣测,王某青绝不认同。他承认为房子漏水的事找过韦程仁,“但这是小事,犯不着杀人啊。”回忆当时情况,王某青说“转过第二个弯,我就感觉头很晕,只能往一个方向看,旁边都看不清楚了。”

最后,被害人家属向法官递交了一份请求书,表示哪怕不要一分钱赔偿,也要判处王某青死刑立即执行。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交锋]

受害者家属:

为房子漏水结怨

肇事司机:

不会为小事杀人

韦程元指出,案发前,台风使王某青的铺面漏水,哥哥韦程仁是市场的股东之一,没有派人及时维修补漏,王某青在电话中对韦程仁进行辱骂。同时,按照市场管理规定,王某青本应在2012年8月10日前交租,但一直拖欠铺租。案发前,韦程仁曾命令市场保安,如果拖欠租金的商户在同年8月28日还不交租则断电、拉闸。在案发前一天的晚上,韦程仁也曾催促王某青交租。

对于这些事情,王某青并不避讳,他还表示自己已经准备好了钱,要交租的。但说到因此结怨,王某青不能认同“这点小事就想杀人,我还能活到现在吗?我1995年做生意亏了十几万,如果我记恨人,可能我十几年前就死了”。

受害者家属:

绕园区一圈是为杀人

肇事司机:

对道路不熟悉有犹豫

法庭上,韦程元拿出一份示意图,“王某青说要去珠海,但他两次经过大门都没有出去”。按照示意图,王某青从自家店铺出发往东行驶,经过第一个转弯处时,可以由园区的东出口上新岐江公路,往珠海方向。王某青没有选择这条路,转弯后往西行驶,到下一个路口,又有一个门,王某青还是没有出门。而是折返往东,朝自家店铺方向行驶。

对于被害人家属的质疑,王某青说这一切完全是因为喝酒所致。王某青当晚喝了2瓶多啤酒,他说自己酒量并不大,以前喝点酒就睡觉了。那天因为心情不好想去珠海找朋友玩。照王某青在法庭上的说法,他之所以选择如此方式开车,是因为他自己买车开车才3个月,对新岐江公路不熟悉,所以还是准备走老岐江公路。但在行进过程中,他又想起,几天前他去阜沙,走了一段新岐江公路,看见上面有一块通往珠海的指示牌,所以又打算绕回来走新岐江公路。

开车到第一个路口时还有意识,到第二个路口就开始恍惚,“我坐的位置根本看不到路边吃饭的人,我只觉得车撞到东西,就倒车,又倒不动,直到被人拔了钥匙,才意识到出事”。

受害者家属:

绕过水管撞人是故意

肇事司机:

撞上水管后车辆失控

出事前王某青曾经会车。根据证人兰某海的证词:案发当晚7时13分,兰在A区与B区间的过道,由东向西驾车行驶,遇见王某青驾车。此时,王某青主动停车避让兰,并绕过了在场的5名孩童。另外,14号店铺门前有一堆水管,王某青也绕过,最终撞上了水管后面吃饭的人。“交警经常摆设S形障碍物查酒驾,他都能绕过,说明他神志清醒”。韦程元认为。

对此,王某青的辩护人刘石明指出,这恰恰说明王某青本人没有造成如此惨重伤亡的故意。在刘石明看来,王某青撞上了水管后,车被迫转了向。而此时,距离韦程仁等人吃饭的地点不过10米远,当时车速又较高(时速约50公里),王某青控制困难,终于酿成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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