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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四种处理方法的分析

发布时间:  浏览: 434 次  来源:网络

对于有车者来说,很难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而言,比较小的事故,如车辆之间的轻微碰擦解决起来比较容易,有关部门也主张当事人协商解决。但在碰到比较复杂的事故时,当事人应该立即报警,以避免事故复杂化,甚至因此导致在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方面陷入被动。

以下是法院曾经审理的案件,对于每个有车者都是一种警示。

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正确认定

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开车经过一处路口时,与一逆行电动车发生碰擦,骑车女子陈某倒地受伤。王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陈某称伤情无大碍,只要包扎清理一下即可,不想为难王某。但三天后,陈某却表示不愿私了,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8000元。王某报警,但由于无目击证人,交警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由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案最后经法院判决,王某赔偿5300元。

[说法]

类似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曾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有人身伤亡,当事人在报警和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应尽力标明现场情况位置,必要时可请求旁人协助和作证。

法官称,保持事故现场原貌,固定证据与抢救伤员同等重要。

发生事故后不报警,保险理赔困难

家住天一家园的张先生驾驶车辆半夜回家,与小区内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张先生认为事情很清楚,既未报警,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事后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未规定被保险人如未报警、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否应当赔付。为此,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后,必须采取合理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一般为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对无法核查的损失有权拒绝赔付。

虽然,对于保险公司设置的这一条款的合法性存在着争议,但无论怎样,当事人发生事故后如不及时报案,在保险理赔过程肯定会遭到麻烦。

事故后逃逸将加重责任甚至刑责缠身

这方面的案例,最典型的莫过于广受关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31日判决的一起案件:去年4月30日早晨,陶某驾车途经329国道慈溪市周巷镇时,将过马路的方老太撞倒受伤。因害怕承担责任,陶某将方老太运至偏僻处掩埋,导致方老太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异物吸入窒息死亡。法院认定陶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且,陶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进行民事赔偿。

  [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逃逸者就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刑事案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量刑上是按照加重情节处理的。陶某将方老太撞伤,如果及时报警并送医院治疗,即使方老太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只要其积极赔偿,可免除刑事责任或承担很轻的刑事责任,因为其不可思议的行为,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交通肇事后怀着侥幸心理逃逸,企图逃避责任不但有背道德规范,也极不理智,有百害而无一益。

事故后违法私力救济,“原告”成“被告”

去年年初,李某骑摩托车与洪某驾驶的小货车碰撞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洪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分歧,李某家属采取了到洪某住的暂租房设灵堂等一系列极不理智的行为。洪某家人为此报警。最后,死者李某家属因涉嫌寻衅滋事,受到严厉处罚,并被判决向洪某赔礼道歉。

[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赔偿,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是正常现象。正确的做法是,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接受调解,但又未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仍可以起诉。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自己受到怎样的损害、占了多大的理,如果采取非理智的违法方式,即以违法的私力救济方法处理,必然使自己更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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