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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司机无证驾驶或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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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两法的冲突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冲突甚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亦不一致,有必要予以统一。

我们认为,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要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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