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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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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确定机动车必须办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道交法》实施以来,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既出现了理论上的争议,也出现了法律上的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目前保险公司仍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性)条款和费率执行,不是《道交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而部分法院认为,《道交法》已实施,交警部门已按《道交法》执行,强制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道交法》实施后办理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就是强制性保险。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何时出台,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条款、费率是否调整,不影响《道交法》的执行。当然,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就全国而言,各省高院的解释也不一致,个案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众多民事案件中,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压力。对此有些保险公司作出了反映,不再单独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必然导致许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谈。

    一、尽快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额度、保险责任、赔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域外立法,有限制的保护第三人利益。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第三人不能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因为,第三人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且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容易造成直接请求权制度的滥用。将保险公司卷入众多的民事案件中,使原本正常的赔付案件非正常化,保险公司始终处在被动挨打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第三者人身险,可采取“先赔后追”的赔偿制度。即:如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代为追偿所必要的书面文件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部分或全额赔付。

    ??保监委依据《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制定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和保险额度。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前,各保险公司按原条款、费率执行,仍为商业性保险。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后,再按强制性保险执行。因为强制性保险是政策性的,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商业性的。

    ??二、对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业务独立核算

    商业性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政策性的,带有社会救助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投保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保费收入应作为政策性收入独立核算。这样做有利于国家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管控。再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要充分考虑大多数投保人的承受能力,保险额度要适中。投保人可有选择的办理机动车商业性第三者责任补充保险。此类保费收入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因此要做好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有效衔接,使商业三者险能够对强制三者险形成有效的补充,对投保人和受害人来说都是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政策性三者险保费收入和商业性三者险保费收入要分类核算,对政策性收入应实行零税率。政策性业务实现的利润实行分成制。一部分用于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另一部分作为保险公司的利润。如果出现经营性亏损,由国家拨补。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有助于《道交法》的实施。国家应尽快设立该项基金。该项基金可采取多种形成筹集。一是按照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一定比例收取,由保险公司代收;或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时按一定标准收取,由交警部门代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国家拨款。用纳税人的钱搞社会救助。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发行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需要很长的时间,为尽快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由财政部向社会发行社会救助基金,三至五年期固定利率,到期用集中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本付息。四是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盈余补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四是委托理财机构托管道路交通社会事故助基金,实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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