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事故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特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6万元货车撞击障碍物后,坐在驾驶室内的乘客飞出驾驶室,车厢内的货物在惯性作用下向前猛冲,将该乘客砸死。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是将该乘客作为乘坐人员还是第三者死亡来进行赔偿呢?日前,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就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作出判决:该乘客虽为车上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26万元理赔款。离奇事故:飞出车外被货物砸死去年7月31日,射洪县金华镇文师傅驾驶装载了20吨黄樟油的大货车(车牌号川U16172),从云南往四川宜宾行驶。当时,射洪老乡杨某和周某搭便车返回四川。当车行驶到云南省昭通市境内时,由于道路坡陡,车速较快,货车制动失灵,“砰——”的一声巨响瞬间发出,该车车头猛地撞到了公路右侧的塌方山体上。坐在驾驶室内的杨某一下子就“飞”出了挡风玻璃外,车厢内的黄樟油桶冲断货车栏板,将驾驶室冲离车体,然后冲向已“飞”出车外的杨某,将其压住,致使杨某当场死亡。文师傅和周某在车祸中受轻微伤。争论焦点:离开车身亡该如何赔?据查,车牌号为川U16172的大货车登记车主为成都金安汶川分公司。去年1月,成都金安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为该车投了保,成都金安公司为川U16172大货车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险,保险期至2009年1月26日止。保险合同约定:车上人员险2座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杨某虽为该车乘坐人员,但他被抛出驾驶室后,已从乘坐人员变成了第三者,然后死于车下,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险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成都金安公司、文师傅、死者亲属找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为搭乘人员,属车上人员险,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去年10月,杨某亲属将成都金安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文师傅起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各项赔偿费共计297329元。
法院判决: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射洪县人民法院仔细审查案情后认为该案罕见,于去年11月派承办法官赶赴云南展开调查。在昭通市昭阳区交警大队的配合下,他们找到了事故现场的出警人员、目击人员和搬运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并依法将事故车辆从云南扣押至成都,进行财产保全。今年3月,射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虽为车上乘坐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根据有关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解释,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征。遂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赔偿杨某亲属各种损失共26万元。判决生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支付了全部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