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保险公司在三者险案中打赢官司
2005年2月7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一起交通事故的第三被告站到了被告席上。但它没有像2004年12月3日以同样身份站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那样,因“强制第三者险”被判承担责任保险,而是赢了官司。它也因而成为我省第一个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中打赢官司的保险公司。事件回放
粗心司机压伤修理工
2004年5月6日,驾驶员黄某驾驶车主易某所有的川A11930重型自卸货车,在103线板桥国栋路段的路边修车。修车过程中,黄某误以为车已修理完毕,遂上车启动该车驶离,不料将正在车下修车的赵某致伤。事发后,事故经双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该事故应由黄某负全部责任。
赵某受伤后,经双流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仍需扶拐休息和继续治疗,被告黄某和车主易某支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出院后,赵某伤情鉴定为10级伤残,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至今不能劳动。在交警大队主持的调解中,黄某、易某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2004年11月24日调解终结。
之后,赵某依据《民法通则》、《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将黄某以及车主易某起诉到双流县法院,同时赵某认为此次事故中的车辆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车辆,也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等费用共计50859.38元。
庭审争论
第三者强制保险成焦点
2004年12月8日,双流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除了认为赵某提出的残废赔偿金与精神赔偿金系同一概念,不应重复计算外,被告黄某和易某对赵某的其他主张均无异议。易某还认为,自己的车是在中华保险成都分公司参加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因此,该费用应该由第三被告中华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才由他们自己赔付。
而中华保险成都分公司则称,该案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系赵某与第一、第二被告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至于保险公司与第二被告易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虽然《道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国务院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双流法院:保险公司不赔
2005年2月7日,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易某赔偿赵某26186.42元以及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黄某承担连带责任。而对赵某要求第三被告中华保险成都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第三被告是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能由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主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中华保险成都分公司赢了官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勇刚先生昨日称,事后他一直在从司法实践角度反思。他说,基本类似的两起案件,其判决结果迥然不同,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律应是一个相互配套的体系。马先生称,在没有国务院具体行政法规以及相应条例与之配套的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存在严重的缺陷,不具有可操作性。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社会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这也说明,现在还没有正式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