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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车辆检测不合格,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近日,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车主王某分别赔偿死者亲属万某等五人27.5万元和4.6万余元。
2008年11月10日,王某驾驶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时,与骑电动车的秦某发生碰撞,致秦某死亡。肇事车辆在南昌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后肇事车辆经检测为整车不合格,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责任免除,是三责险的格式条款规定。条款未明确保险车辆检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险车辆检验不合格的理解即存在车辆年检不合格与事故检测不合格两种不同解释。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