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因为侵权法才产生的险种,没有侵权法就没有责任保险。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一般责任保险都是采用“过失责任”原则,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存在过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较为特殊的一个险种。在汽车责任保险中除了采用“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如美国的汽车责任保险之外,有些国家在汽车责任保险中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德国。
也有人将“严格责任”等同于“绝对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实行这种归责原则不要求侵权受害人首先证明致害方存在过失或故意,在一般的情况下不考虑致害方是否存在过失,因为他从事高危险活动,他有高于一般行为的注意义务。如果致害方能够证明受害人自己存在过失或故意,则可以减轻或免除他的赔偿责任。其实,这正是我国“道交法”第76条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部分在发生机动车与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所实行的归责原则;同时,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则采用了“过失责任”。但问题是第76条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归责原则没有作任何规定,似乎只要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任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都是多余的了。这一缺失直接造成了去年人们热议的一个问题,两车追尾,前车还要赔后车。现在,调整后的“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从400元降到了100元,但上述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真正需要解决的是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归责原则,而不是金额的多少。
此外,还有一种替代汽车责任保险的方法——无过失汽车保险。由于侵权诉讼费时费力,人们一直寻求一种不需要侵权诉讼并可直接获得伤害补偿的办法。无过失汽车保险是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转变成为第一者意外保险,被保险人是侵权行为中的受害人,他从自己的保险人处获得赔付,同时有条件地放弃进行侵权诉讼的权利。无过失汽车保险有两种方式,美国的商业保险方式和瑞典、新西兰的社会保障方式。
现在汽车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使用汽车又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容易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为了保护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法律形式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开车上路必须购买汽车责任保险。“交强险”对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不过,“交强险”的这种社会属性并不足以改变其商业保险的性质。绝大多数险种在客观上都有维护公共利益和有利于社会安定的作用,有些保险会涉及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保户,但这些都不使其成为社会保障。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交强险”适当盈利,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交强险”费率更大的浮动空间,提高对有优良驾驶记录投保人的费率优惠和不良驾驶记录投保人的费率惩罚的幅度,才能够尽量避免责任保险所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因素,使被保险人之间费率水平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