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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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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李勇

    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其赔付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其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问题更是理赔中的盲区。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争点。以下就是笔者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驾驶员张某在对车辆购买保险时既投保了交强险,又在此基础上投保了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张某于08年1月(即交强险新标准实施前)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现在被害人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现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6万元,其中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而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遂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分歧,诉之法院。按照目前的理赔程序,应先办理交强险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对于超出保额的事故只能按5万元满额赔付,但并没有列明死亡补偿金与精神抚慰金赔付次序的问题。一般亡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大多在15万元以上,如果交强险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则无异议,如果先满额赔付死亡补偿金,对于超出保额的精神抚慰金,在商业保险中却要遭到拒赔,那么这一部分的损失全由被保险人自已买单,对被保险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上述规定可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

    案件焦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5万元项下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之分?被保险人认为立法没有专门规定,被保险人有选择权利,可将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5万元的赔偿项目中,剩余的赔偿项目就分别列入强险剩下的3万元责任限额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这样,被保险人就可获得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就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5万元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列入交强险的5万元赔偿项目中,而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条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范围,因此不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未有一部法规对其作出解释。实践中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也各有判例。

    对此笔者认为,可将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5万元的赔偿项目中,剩余的赔偿项目就分别列入交强险剩下的3万元责任限额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其理由如下:首先,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按其订立的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在这条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以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所有条款中都没有规定按照某种顺序进行赔偿,可以理解为在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这就使得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的任何一项赔偿要求进行理赔都具备法律的依据。被保险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先要求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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