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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午报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驾车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27万余元的损失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现孙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王某及其雇主马龙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马龙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告王某醉酒驾车,符合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