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形
【案情】
司机小马经常从距市区25公里的生猪饲养场开货车拉活猪送往市郊的一个屠宰场。2004年8月的一天,小马又拉了满满一车活猪赶往屠宰场。在途中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小马看到自己这方是绿灯,就一踩油门准备通过,没想到在距路口不到三米远的地方,他突然发现一辆面包车从右首的马路上左转过来,由于马路上有绿色隔离带档住了视线,小马在看到这辆面包车时两车相距只有5米左右,小马虽然拼命地踩刹车,但还是与面包车撞上了,面包车车头撞在货车的保险杠上,面包车前机箱盖撞坏,车玻璃撞碎,货车的保险杠撞坏。面包车司机对自己闯红灯的行为表示道歉,声称有些急事需要赶路,本来以为对面没车,谁知临拐弯时,才发现了小马的车,并愿意赔偿小马修车的费用,双方留下姓名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后各自继续赶路。小马到屠宰场后,与工人一起卸货时发现,由于急刹车有几头猪受伤,受伤的猪又受到其他猪的践踏,有一头已经死了,屠宰场对这几头猪要求降价收购,无奈小马只好答应,又损失了两千多元。小马回来后就与面包车司机联系,让他赔偿修保险杠和贱卖猪的损失。面包车司机声称当时小马没提出猪的损失,现在才提出,肯定有作,拒绝赔偿,无奈小马只好于第二天到交警队报案。
交警队接到报案后,查看了双方车辆的受损情况,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面包车闯红灯,造成小马的货车保险杠和部分生猪受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二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又请交警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交警提出赔偿修理保险杠费用1000元和生猪贱卖损失1800元共2800元的赔偿标准,面包车司机表示接受,交警于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了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签字。
【案例分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和第3款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纠纷的情况予以了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3款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可见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纠纷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并愿意自行协商处理的情况。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决定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书应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双方没有制式协议书的,应当有类似的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双方共同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如果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警,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采取简易程序处理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律师提示】
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