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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
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
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
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
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
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
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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