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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事故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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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事故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先由强险赔偿,剩下的由事故的责任人按比例赔偿。2012-11-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经营性车辆的间接财产损失

当交通事故一方是出租车时,出租车司机或者经营者该如何主张因车辆停运但仍需缴纳管理费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那么,什么是经营性车辆?什么是合理停运损失呢?

(一)“经营性活动”的理解

《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我国对运营车辆的管理采用行政许可制度。”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理停运损失”的理解

关于“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支持。司法实践也普遍支持。

关于“合理”,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并综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由法官酌定。要考虑的因素有:

1、车辆的停运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者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停运时间,以期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起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者重新购置车辆的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其合理的修理和重置时间,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2、损失的具体范围。该损失不应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因为两者因果关系较远,不在一般人合理的预期之内。

我们对于这个出租车事故停运损失谁来承担问题可能不是很熟悉,对这个出租车事故停运损失谁来承担加以自己的理解,想要熟悉这个是不会很难的,出租车事故停运损失谁来承担也不是不常见或者常听说过,能很好解决。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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