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11月20日凌晨,焦某乘坐的中通长途客车发生交通事故,6车连撞,中通客车系发生追尾事故的5号车。焦某在本次事故中身亡,现焦某的丈夫、儿子、女儿、母亲、父亲提起诉讼,请求12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7万余元。”6月2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某发向法官宣读着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事故中死者家属及11名伤者将6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本案涉及到多名被告,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死亡谷再现6车连撞
“现在想起来还觉得后怕。那段路太差了。”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在庭审结束后,朱某说。
八达岭高速公路是北京一条重要的旅游公路,全长61.9公里,在进京方向约57公里至53公里处因连续下坡,被司机们称作“死亡谷”。
6车连撞就发生在这段“死亡谷”。2009年11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朱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八达岭高速进京方向54公里处单向行驶的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时,货车前部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事故后该车损失轻微驶离),朱某将车辆停在行车道内。
因夜间阴天路面湿滑,适有陆某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吴某驾驶的“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刘女士驾驶的“依维柯”牌轻型厢式货车、刘某驾驶的“中通”牌中型普通客车、党某驾驶的“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陆续驶来连环相撞,造成“中通”牌中型普通客车司机刘某及车上另外16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坏,其中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多称不应担责
正当陆某为“金杯车”被撞感到懊恼之时,一纸诉状又使他的情绪坏到了极点。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不应承担死者死亡的责任。”法庭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还没有说完,陆某就迫不及待地说。
“死者所在车辆发生事故与我方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我方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停在停车带,所以原告死亡与我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责任。”陆某的代理人说。
“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死者的死亡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被告吴某的代理人说,“死者所乘坐的车辆是刘某驾驶的中通车,是刘驾驶车辆与我方当事人所驾车辆追尾。根据相关法规,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显然中通车的司机违反了规定。另外,我方当事人在与前方车辆相撞后,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我方当事人下车取警告标志之时,被告刘某驾车已经与我方当事人车辆相撞,故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通车跟我的车没有任何接触,原告要求我承担责任,我认为不应该。”被告朱某说。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交通事故经过交通队处理,没有认定责任,死者死亡是宇通车碰撞所致,并不是中通车撞依维柯车死亡的。”被告刘某的代理人表示。
针对此案,有律师认为本次事故是以上被告共同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