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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何有效进行交通事故私了

发布时间:  浏览: 354 次  来源:网络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面对肇事者“私了”的提议,许多人都会有犹豫,“私了”是不是能获得更大的赔偿,解决的速度会不会更快,这些都是一瞬间在脑子里闪过的念头。下面小编为您提供一个案例分析,让交通事故私了案例告诉“私了”的相关问题。

事故案例

1、2005年6月19日下午,北京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大客车在四季青桥与张女士的小客车相撞,致张女士车辆尾部受损。事发后,双方达成私了协议,并签订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负全责,赔偿张女士车辆修理费2100元。由于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一直没有兑现承诺,张女士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赔付车辆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该协议书的证据证明作用,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愿,故采信该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的事故经过和赔偿决定,并依此判决龙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赔偿张女士车辆修理费2100元。

2、孙女士驾车2005年春节前被一位张姓司机追尾,经交警现场处理认定张姓司机负全责,孙女士和张司机签订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而事后当孙女士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找张姓司机索要1000元修车款时,张姓司机却以1000元修车费太高而提出疑义,此后张姓司机就不再接听孙女士的电话,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好为1000元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此案其实比较简单,如果张司机有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只需到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就可以了,免赔的部分由张司机自己支付。如果没有第三者责任险,则张司机就要自己全额赔偿了。如果拒赔,孙女士可以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事故发生地或张司机住所地法院起诉。

根据新的交通法规,一些小事故可以不经过公安交管机关处理,“私了”已经合法化。市民王先生说:“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思想,大大缩短了驾驶员处理纠纷的时间。在以往,遇到事故都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处理,觉得很麻烦,不仅耽误时间,而且浪费精力。”

还有市民遇到交通事故喜欢选择“私了”,他们认为,现在的保险公司大多都实行500元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鼓励司机少出事故,对于500元以下损失的交通事故实行免赔,只有事故损失金额超过500元保险公司才理赔。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市民认为只要事故损失小就“私了”,否则还得自己掏腰包。如果报了警,只要负有事故责任还要被处罚,不划算。

对一些责任明确的小交通事故进行“私了”,在方便驾驶员的同时,也给部分驾驶员带来了极大的烦恼。

孙先生说,他去年遇到一起小的刮擦事故,别人把他车刮坏后,也诚恳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也把驾驶证给他作抵押,结果一周过去了,总是联系不上肇事者,一查才知道,别人抵押的驾驶证是假的,根本查无此人。孙先生又根据车牌号查,结果这辆车是一租赁公司出租的车辆。找到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说车又不是他们刮的,不愿承担责任。没办法,他请了几个朋友上街去堵这辆车,大约半个月后,有朋友在街上发现了这辆车,他们急忙追过去强行扣下该轿车,车主无奈只好前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才讨回了自己的损失。

“其实损失只有几百到千余元,但为了处理这件事,花费的精力实在太多了,早知如此,还不如当初就报警处理算了”,孙先生发出这样的感叹。

北京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简单、轻微事故占80%以上。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使大量简单、轻微的交通事故处理更加规范、快捷和方便。但交通事故当事人往往不遵循“私了”法定程序,“私了”范围人为放大,轻信肇事者的承诺,不签“私了”协议,或者“私了”协议表述不清等,导致借“私了”之名逃逸或逃避责任案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私了”,双方当事人还是应该谨慎,不要草率“私了”否则徒增环节“劳民伤财”。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可以看出:

三种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1、北京市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北京市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双方当事人均无《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列举的过错(也就是规定的第13、14、16条所列举的过错情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一种交通事故应当私了——

在北京市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私了?

根据《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以下7种情况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三、怎么“私了”(具体怎么操作)

发生可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无论是撤离现场前或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必须要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进行书面文字记录,《协议书》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要认真填写,做到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持一份,并妥善保管,《协议书》可到交通队领取,或者登录交管局网站下载。

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一)查验当事各方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

(二)查明事故事实,填写《协议书》事故事实(含)以上部分。

1、“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准确到分。

2、“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3、“代码”一栏,A、B分别指事故当事人。

4、“姓名、驾驶证号”一栏,填写前要与驾驶证核对。

5、“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6、“交通方式”一栏,须填写大客、大货、小客、小货、自行车、残疾摩托车、三轮车、行人等。

7、“机动车车牌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为黑色号牌的,应在车号后注明“黑牌”。

8、“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前要认真核对保险有关凭证,填写保险凭证号码,如机动车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注明“无三者险”。

9、“事故事实”一栏,须在空格线处填写A、B当事方的行驶(行走)方向,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十六条的具体项号。在“造成”后空格处,填写车辆碰撞部位。填写完毕后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撤除事故现场。

(三)赔偿协议一栏内容的填写

1、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中的一项协议方式,填写有关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符合该栏中第1项情形的,当事各方即签字生效。

3、当事人同意某某日将当事人B车修复,应在空格线处填写具体日期,当事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4、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符合该栏中第3项情形的,在该项的空格线处填写具体的赔偿金额(大写),并在付款情况的空格线处注明是否当场赔付。

没有《协议书》也可以,但必须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且必须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完整,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四、私了之后如何理赔

新规实施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将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和向保险公司索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行为人所驾车辆属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行为人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行为人承担。

行为人所驾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五、私了后不执行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双方“私了”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队要求处理的,交通队虽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并据此应当事方共同申请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交通队不再受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受害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绍说,从目前该院审理的这类案件看,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是肇事司机失信,只要现场糊弄过去就再也找不到人,打手机不接,家里电话是假号,为几百元的修车费把受损车主折腾个够。

其二,由于事故现场双方签订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如果没有车被撞了什么部位,详细的损伤情况,一些车辆被撞的司机就借机在修车时玩“猫腻”,明明被撞了保险杠却借机把其他部位也带手修一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第三种情况是事故双方在保险公司评估的车辆修复款和实际修车款上出现争议。

第四种情况是被撞车主因为事故不仅要付出修车费用,还可能带来误工费、通讯费、打车费等等,但是这些费用是否该由肇事司机承担、如何承担?双方也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提醒:

本来交通事故“私了”能够减少很多麻烦,但交通事故当事人往往不遵循“私了”法定程序,“私了”范围人为放大,对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也“私了”,导致借“私了”之名逃逸或逃避责任案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私了”,双方当事人还是应该谨慎,不要草率“私了”否则徒增环节“劳民伤财”,对不符合“私了”基本条件的,当事人要果断报警,不要轻信肇事方的花言巧语,而导致肇事者逃脱。

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提醒如下:

第一,肇事车辆自行撤出交通事故现场后,驾车逃离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应记清对方的车号、车型,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或到事故发生地的交通支队报案。

第二,“私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

第三,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协议书》自事故双方填写后即生效。填写《协议书》时,双方都应查验对方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填写赔偿协议内容时,应注明是否当场赔付。一方如同意为另一方修车,一定要填写具体日期。当事人手中没有《协议书》,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对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要签字,共同确认。从民法上来讲,这是一种合同,是协议书。对双方是个制约避免事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对赔偿权利人而言一定要“不防君子防小人”有些肇事司机失信,只要现场糊弄过去就再也找不到人,打手机不接,家里电话是假号,为几百元的修车费把受赔偿权利人折腾个够,得不偿失。

第四,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要慎用“私了”,除非机动车驾驶员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或者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到保险公司索赔可能会遇到麻烦。

第五,如果是受损车后果轻微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最好积极到保险公司理赔,或自己一次性赔偿,早赔晚赔都免不了。但是,赔偿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在“私了”的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现场双方签订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并没有车被撞了什么部位,详细的车损情况,一些车辆被撞的司机也有借机在修车时玩“猫腻”,明明被撞了保险杠却借机把其他部位也带手修一下,这无形就加大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还有如果肇事车没有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就不会定损,这样就有可能由当地有资质的价格事务所来定损,修理厂修理,他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定损时或修理时过程与环节也应多加关注。

最后,私了后不执行的,受害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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