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还未年检
2014年6月12日,北京某运输公司为其名下一辆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6月11日。同年10月6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告上丰台法院,法院判令运输公司赔偿修车损失1。1万元。上述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亦派人勘查现场,但事后却没有予以理赔。因此,运输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车辆应于去年7月进行年检,但到10月发生事故时还没有年检,所以公司不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运输公司没有按期对机动车进行检验,以保证车辆安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写着“检验合格至2015年7月”,合格期满后应对车辆进行检验,对此运输公司亦应非常明确,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同时未按规定检验被保险机动车属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运输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检验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理由正当,运输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如下所示: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