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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12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进入社会化管理阶段。
《规定》指出,公路营运载客汽车、
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承修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发放驾驶证、行驶证等证照或者作出其他审批决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要依法对车辆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