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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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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王某系朋友关系,某日张某提出借车外出办事,不料途中发生将一行人撞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害行人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将驾驶人张某、车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 评析:王某作为车主是否将为王某的行为买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非要一律无条件为驾驶人员的行为买单,而是对于出借车辆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主要指明知车辆存有安全隐患、或是借用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虽有驾驶资格但有醉酒等情况仍出借等情形。本案中王某虽为车主,但其只是将不具有安全隐患的车借给既有驾驶资格又无醉酒等不能驾车情形的张某驾驶,王某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担责。该损失应当先由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足赔偿的,再由驾驶人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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