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适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掌握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新条文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要机动车一方自己举证
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机动车一方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能够确定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而是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标准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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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原条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无过错标准的规定,是很好的规则,不应当删除。其实,由于新条文已经将这种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就没有必要写进来这个规则了。在操作上,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标准是什么?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仍然不可避免造成损害的,就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机动车一方对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是否充分,就按照这样的证明标准处理就可以了。
3.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谓不超过百分之十,就是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或者在百分之十以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首先不能绝对理解为就是百分之十,可以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赔偿责任。其次,究竟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主要是根据受到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则应当在百分之五以下承担责任,一般不要低于百分之五;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普通过失,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百分之六或者百分之七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仅仅是一般过失,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或者百分之九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完全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对此,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能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都没有过错的时候实行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