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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签订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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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警大队主持下受害方与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书,事后又觉得赔得太少而反悔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近日,黄岩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打破了这种事后反悔、车主让步、受害方大闹一场往往获益的“潜规则”。一审判决:不能反悔,原调解书合法有效。

    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

    今年2月17日晚8时25分许,叶呈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途经十字路段时,因紧急避险,车辆穿过中间线与对面方向来自安徽的刘伦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伦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及乘坐摩托车的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5月15日,刘伦父亲刘炳与叶呈在黄岩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载明:叶呈赔偿给死者刘伦家属的补偿费等合计191325.35元,于5月15日双方当场签字后现金付清,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当日,叶呈按照该调解书赔偿给刘炳191325.35元。

    本案交通事故另一死者倪某,叶呈已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7月30日,黄岩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受害方调解书签订后反悔

    事后,痛失爱子的刘炳、白荷夫妇认为该赔偿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要求叶呈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该三项费用合计少赔付达50余万元,该协议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其与叶呈于5月15日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刘炳夫妇提供了一份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白荷患精神分裂症,致使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

    叶呈辩称,他与刘炳双方于5月15日达成的调解书合法有效,刘炳所谓的显失公平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刘炳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能反悔

    法院查明,刘伦原籍安徽省肥东县陈集乡稻香村湾子组。2006年7月20日,刘伦办理了暂住人口登记,暂住地址为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叶呈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系黄岩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叶呈向该公司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倪某的家属与叶呈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叶呈已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炳夫妇、叶呈均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叶呈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由叶呈赔偿刘炳夫妇因刘伦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刘炳夫妇称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达成的调解书没有涉及向其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死者刘伦系农村居民,其暂住地为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也系农村,刘炳夫妇主张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叶呈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判处刑罚,体现了对刘炳夫妇一定的精神抚慰,现刘炳夫妇主张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刘炳在签订调解书时明知白荷的劳动能力为大部分丧失,但仍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该调解书载明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应视为刘炳夫妇放弃白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综上,刘炳与叶呈于2008年5月15日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应为合法有效,两原告主张调解书显失公平并请求撤销该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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