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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都受到了高度的重视,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调解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前者如邻居的调解、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等,后者则是专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的调解。民事官司中的诉讼调解与我们通常生活中的调解具有很大的不同,诉讼调解有时候也称为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组织和协调下,民事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就其所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之自愿的协商,以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