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几乎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人们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感到惊讶,然而仍然有不少有知道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车辆质押后的交通事故谁负责?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车辆质押后的交通事故谁负责
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
车辆被质押的情况下,出质人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即车辆的保管责任归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质押财产,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出质人不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在出质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车辆被质押的情况下,出质人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即车辆的保管责任归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质押财产,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出质人不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交通事故的一些内容,因为交通事故在生活中太普遍了,所以还是需要了解一些相关规定以防日后遇到交通事故而一无所知。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若悠网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