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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车给无证者发生事故车主丈夫是否应该担责

发布时间:  浏览: 565 次  来源:网络

将车借给朋友如果朋友出事故,原车主要担责吗?要的,那么如果借给无证的人又需要担责吗?一样需要担责。但是,如果是妻子将车借给无证者发生事故,丈夫是否应该担责呢?今天,华侓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妻子借车给无证者发生事故车主丈夫是否应该担责

一、妻子借车给无证者发生事故

原告方亲属王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全椒县火车站方向往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方向行驶,被告汤某某驾驶苏A247D0号小型轿车由全椒县汽车站红绿灯方向往全椒县火车站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江海小学岔路口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苏A247D0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孙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孙某某已支付800元检查费(尸检费),并支付原告方20000元。苏A247D0号小型轿车是孙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给汤某某使用。汤某某系无证驾驶。

另查明,王某某自2009年8月20日至事故发生时在巢湖市柘皋镇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三原告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为:王老汉系王某某父亲、彭大妈系王某某母亲、王莉(化名)系王某某女儿。同时查明,王莉于2010年1月6日出生,王莉母亲为张女士,王莉一直随其父母在城镇生活。

二、车主丈夫是否应该担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主孙某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王某某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本次交通事故经全椒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汤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因此被告汤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是苏A247D0轿车的所有人,该车虽然由孙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给汤某某使用,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李女士有支配共同财产的权利,由于李女士在出借车辆时没有确认汤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导致汤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存在一定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出借人李女士的过错,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孙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交强险,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被告汤某某无证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并结合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王某某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巢湖市柘皋镇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王老汉、彭大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目前不具备需要赡养的条件,故对两原告要求给付赡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王莉一直随其父母在城镇生活,要求按照城镇标准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车还是不要外借,一旦出事,车主也要受罚,更不用说借给无证的人。现在越来越多的租车软件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所以实在要用车,就去租一辆,别到时候害了自己不说还害了朋友。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侓网也提供侓师在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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