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将自己的车借给他人开,而借车给其他人开的时候,车主最怕出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造成交通违章,而另一种是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他人无力赔偿车主应赔偿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他人无力赔偿车主需要赔偿吗
一、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
李某与陈某是好朋友,2013年9月16日上午,李某以外出办事为由向陈某借车。陈某知晓李某具有驾驶证,便将车借于李某。当天下午14时左右,李某驾驶车辆沿某国道行驶在右转弯超车时与相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农用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及李某和李某车上乘车人杨某、黄某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杨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和李某一道,受伤严重,李某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杨某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经伤残等级认定,李某为六级伤残,杨某为七级伤残。黄某坐在后座只是额头碰撞肿起,因陈某车辆只购买了道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李某无力赔偿,杨某便向车主陈某主张赔偿,由此引发纠纷。
二、他人无力赔偿车主应赔偿吗
本文认为,车主应当向杨某承担垫付责任,先行垫付赔偿款,再向借车人李某追偿;况且从本案看车主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好,先行垫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本案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其应当预见出借车辆可能发生交通意外的注意义务。
现实生活中朋友间借车是件正常而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万一车子出了事,受害人就得找车主,这是人们的普遍认识。出借人在把车借出时心里也是存在这方面的担心。我们从法理分析,看车辆借用的法律关系,存在着车辆借用人对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和状况的信赖和车主对车辆借用人能够安全驾驶的信赖的关系。这种信赖的法律关系只是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对外产生效力,当然这种的信赖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不能存在瑕疵或缺陷,如果存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车辆存在不安全行驶的状况或车辆借用人没有驾驶证或存在救驾等情形,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就不是垫付责任。车主对车辆借用人能够安全驾驶的信赖,体现的是一种注意义务,应当预见车辆借用人驾驶车辆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提醒车辆借用人应当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具体到本案看,车辆借用人李某驾驶车辆在道路右转弯时超车,显然是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存在不安全行驶行为。如果简单适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陈某不向受害人杨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那么,这里就会存在一种反问:李某没有偿付能力,杨某就应当不能得到救济吗?我们民法制定的原理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与公众利益。为了保障人们免受他人的行为侵害,法律要求那些与可能发生侵害行为的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加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要求这些第三人密切关注、控制、管理与之关系密切行为人的行为,防止他们从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当这些第三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有义务控制、管理时,行为人从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时,如果法律不责令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第三人就会懈怠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不积极去控制、管理与之有密切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放任行为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不利于根本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从民法原理和社会普遍公众认识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人即车辆驾驶人没有偿付能力,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如果有特定关系人承担了垫付责任可以缓解受害人的这种困境,那么相关特定关系人就应当承担垫付责任。这更多的是从社会利益的平衡角度去考虑,在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垫付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冲突中加以权衡,对弱势的受害群体的利益保护予以特殊倾斜。
一定意义上说,垫付责任是以伦理为出发点,为法律道德化的具体表征。这种平衡的办法,让具有应当预见出借车辆可能发生交通意外而进行注意提醒义务的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避免法律适用的僵化,针对个案的特性依衡平而裁判,把纸面上的法律落实为个案的公正处理,从而实现个别化的正义。这是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的一种理解法律的方法,在英美法系中称衡平责任,是司法的一大原则。实际上,在我们民法体系中,无论是基本原则还是具体条款的设计也都体现了衡平的概念。
诚然,任何责任的承担都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原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该《办法》就废止了。也就是说,现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没有相关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就自然不存在垫付赔偿问题。这是正常的简单直接的法律逻辑判断。
但本文之所以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承担垫付责任,还在于具有它的积极社会价值所在,即体现了法律伦理化的重要价值。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是同时从传统的伦理生活分化出来的,是作为两个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的类型的行动规范而并列出现的。[3]伦理考虑所取向的是我或我们的好的生活或不虚度的生活的目的,焦点是善好问题。二者都是法律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正是伦理生活的规范成分、政治和法律之间的相互交错,才能使文化价值模式和结构同凝固在人格结构中的动机和行为取向充分重合,才能促使法治秩序的充分形成。所以法律天生就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只有法律规范体现了对传统伦理生活的尊重和认可,法律才更具有可执行性,才能被赋予权威与公信。
我们面临的司法现实是侵权案件中确认了被害人的权益,却因为侵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其受害后果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我们的学者甚至是一些立法者片面的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应该容忍损害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在法律中存在。所以,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确认并适用何种法律规则能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损害得到及时弥补,即应当首要考虑“善好”问题。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规则和制度,其创设的目的最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如果机械地适用某些法律条文,作出一个不符合常情、常理、常态以及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底线的判决结果,不得不令我们去重新审视和考虑,甚至更深层地去挖掘法律规定背后的本意和初衷。而垫付责任则恰恰能够体现法律伦理化的这一重要价值,让社会中的人能够在合理、谨慎、注意的前提下有自由生存和生活的空间而不背负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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