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交通事故是经常出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要报警来处理交通事故,并且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在城市是机动车与行为相撞是经常发生的,那么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
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上会首先推定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不能由此而笼统地认为,机动车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无条件地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减轻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首先应以保护行人为主,所以在发生事故时,相应的增加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更加注意行人安全,在遇到危险时,以保护行人安全为先;危险与赔偿相对称原则。
在行人与机动车辆同时在路上行走并发生事故时,行人显然处于弱势,机动车驾驶人处于强势,行人遇到的是身体伤害,而机动车驾驶人一般是财产损失,双方在碰撞时的地位显然不平等。故在民事赔偿时,双方的地位也不能平等,在碰撞中处于强势的机动车一方当然应承担更多的事后民事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首先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三、如何判断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
2013年公布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道路,应当避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未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应保证行人的优先通行权,保障行人生命安全。
可是如何界定没有礼让行人呢?
槐荫交警大队相关人士表示,交通规则上的“礼让三先”就是先慢、先让、先停,因为右转弯车辆与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信号上有交叉,怎样才算不礼让行人?我们一般认为是,让行人停下等车就属不礼让了。机动车应该在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安全通过的基础上完成通行。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
简单来说,行人走上人行通道后,当看到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这种情形,属于汽车没有礼让行人。因为如果如果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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