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基于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法理,比较倾向于“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来解决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简言之,交通事故的发生取决于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与避让方对险情的“避让”,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同时考虑“险情”与“避让”二个因素。
如果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没有给避让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与避让空间,事故就必然发生,致险方就应当承担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已经给避让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与避让空间,由于避让方的过错没有有效避让,事故也必然发生,此时不排除视避让方过错情节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
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
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可以概括为“四点一线”,“四点”即交通事故发生于交通元素运行轨迹的交叉点、交织点、交合点、交突(凸)点,统称为“交汇点”。“一线”即交通事故发生于车辆的非正常行驶。首先应当区分“驾驶”与“行驶”。“驾驶”是指操纵车辆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驾驶和非法驾驶。“行驶”是指车辆的通行状态,合法驾驶和非法驾驶都可以致使车辆的通行状态处于符合法定通行规则或者不符合法定通行规则。因为合法驾驶和非法驾驶涉及的是驾驶规范而非行驶规范,一个有驾驶技术与驾驶经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可能因为违法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被吊销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属于非法驾驶,但其所驾车辆的通行状态完全可以符合法定通行规则。所以本文所称“非正常行驶”不是指的不符合法定通行规则,而是不符合一般的通行状态,例如突然变向、曲折行驶、驶出路外等。
双方车辆(车辆与行人)运行轨迹的交会状态可以分为:同向交会、对向交会、异向交会、静态交会。同向交会、对向交会产生交合点。异向交会产生交叉点、交织点,双方车辆(车辆与行人)从不同方向驶向不同方向产生交叉点,双方车辆从不同方向驶向相同方向产生交织点。静态交会,即行驶车辆与静态车辆或物体交会产生交突点;同向交会、对向交会、异向交会与车辆与超长(宽、高)物接触产生交凸点。己方车辆非正常行驶产生单方事故。
交会点并不是一个物理点,而是一个区域。交会点与接触点并不是同一概念。利用接触点可以判断出交会点,在接触点无法勘查的情形下,利用车辆行驶轨迹与散落物等证据往往可以判断出交会点。交会点的确认对判断事故原因有很大作用。
致险行为与避让行为
交会点查明后,可以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区分为致险行为与避让行为。没有致险行为就没有避让行为,双方事故的发生,不可能没有致险行为,但可能没有避让行为。查明事故中的致险行为,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不同的致险行为产生不同的事故形态,不同的事故形态产生于不同的致险行为。
交叉点、交织点产生于不让行、违法拐弯、掉头、并线等致险行为。交合点产生于违法闯禁行(单行)线、逆行、倒车、跟车距离过近等致险行为。交突点产生于违法停车、施工堆物、架空设施等致险行为。交凸点产生于违法停车、开关车门等致险行为。
仅有致险行为还不足以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致险行为没有给对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或空间,或者避让方避让失败(不能),交通事故就必然发生。
致险行为与避险行为的类型化
致险行为是否给对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或空间,以及致险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条件,涉及到致险行为形态特征,根据致险行为形态特征可以将致险行为进行类型化:
1.静态隐蔽状——静止且不易发现状态,对方难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免;
2.静态明显状——静止且易于发现状态,对方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免;
3.动态稳定状——明显且稳定的运动状态,给对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或空间,可以采取措施避免;
4.动态突显状——突然出现的运动状态,对方不易避让。
根据避让行为形态特征可以将避让行为进行类型化
1.错误措施——已尽客观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2.判断错误——已尽客观注意义务,错误判断险情,无法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3.未注意观察——未尽客观注意义务,无法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4.避让不能——先行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导致不能有效避让。
先行不安全的驾驶行为是指驾驶机件不合格、超载车辆,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5.根据不同的致险行为与不同的避让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即可参照表1《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所列责任为致险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