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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459 次  来源:网络

【交通事故责任】

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

我搭乘张某的车,后于李某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和李某负同等事故责任,我不负责任。找谁赔偿?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答复如下:

您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所以您在事故中的所有损失应由如下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承担:

第一,由李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在12.2万元内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您进行赔偿。

第二,保险责任以外不足部分,分别由张某和李某根据各自事故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机动车间的同等事故责任,司法实践中应由当事人双方各按50%分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

张某是因好意搭乘对您的损害提出拒赔的。

什么是好意搭乘?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搭乘的概念,它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好意搭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并无问题。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如很多超市的购物免费班车,即使无偿,亦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搭乘;另搭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搭乘。

您与张某间是否形成客运合同关系?

现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张某既然同意您搭乘,就有保障将您安全送回老家的义务,但其却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了伤害,属法定的违约。其请求赔偿的基础是《合同法》第302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里的“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应理解为经承运人允许搭乘的好意同乘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您之间并无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搭便车,张某完全是出于同乡情谊给予您的无偿帮助,并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因此客运合同并不成立。由于好意施惠本于个人感情,而非为获取对价,其间只是有一种好意施惠关系,您是无偿接受服务,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请求权的基础仍是《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属于类推适用客运合同。

好意搭乘发生事故,驾驶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好意搭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就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还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根源。

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事故责任,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您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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