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为躲摩托车撞上行人车主免付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一大货车在躲避穿越马路的摩托车时撞上了路旁等车的行人。交管部门认定摩托车负主要责任,大货车负次要责任。因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据此,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处货车车主免付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27日11时30分,被告何明驾驶蓝色解放重型平板货车,沿杨北公路由北向南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至华明家园口附近时,遇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排队等候的车辆缝隙中由东向西穿越公路,何明发现情况后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大货车撞到了在附近骑自行车排队等候通行的原告梅湘平,致原告梅湘平身体受伤。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二轮摩托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明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梅湘平被送往本市武警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治疗伤情,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3342.94元,出院后医务部门出具了一个半月的休假证明。
另查,原告梅湘平所有的自行车经价格评估机构评定,车损价值为150元。事故车辆蓝色解放重型平板货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天津市原盛运输有限公司,但实际车主为被告何明。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被告何明称发生事故属实,同意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对原告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经济损失同意按照相应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称,被告何明的大货车在本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各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东丽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梅湘平由于本次事故而遭受到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负责赔偿。
其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应首先在强制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责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中各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医疗费3342.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245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5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梅湘平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892.9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负责赔偿;被告何明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