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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29 次  来源:网络

网友提问: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我刚刚考上了车牌,昨天打算与一帮朋友外出游玩的,怎么知道在我开车的时候与一辆突然刹车的货车相撞,还好双方没什么大碍,我想知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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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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