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
1.连带责任中的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类型。根据实际情况,连带责任中的责任形态类型可以分为三种:
(1)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符合替代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要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汽车保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雇主,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就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雇主,就是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或者叫做连带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2)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符合自己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合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如,机动车保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或家庭成员驾驶私家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他们作为共同加害人,应当由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人以及其他共有人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损害,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于合伙或者共有人的,也须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自己的连带责任,或者叫做连带责任中的自己责任。
(3)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混合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形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汽车保有人之中既有替代责任,又有自己责任。在连带责任人之中,有的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有的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合一,因此形成了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构成的混合连带责任,各共同加害人各自按照替代责任或自己责任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并且连带对整个赔偿责任负责。
2.不同连带责任的基本特点。在共同侵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只要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总会出现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形态问题。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各个机动车一方的实际情况,决定是承担替代责任还是自己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完全取决于机动车保有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关系,由各个共同加害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实,这一问题并不复杂,只要明确具体的原理和规则即可。各个共同加害人确定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对各个共同加害人分别按照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的承担规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