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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受害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书,只要受害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求,也可以向侵权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判案时对原被告责任认定过错划分的最重要依据,没有责任认定书,原告举证将比较困难,对于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也十分不利。因此,受害人还是应该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再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我国法律对交警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着规定的,若交警迟迟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限下发,当事人可以向交警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敦促其依法下达事故认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