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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责任
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确定车主在司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垫付赔偿,而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明确的废除了这个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却没有规定车主应承担的责任。车主的责任只见于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雇主的车主,应承担雇员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在这个解释里,车主只有成为了雇主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车主在出借车辆、出租车辆、同车交与其他人驾驶或委托他人驾车办事的情况下,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否是交安法的一个严重的漏洞呢
在交安法中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条文中,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作为机动车的一方应在交强险以外承担责任。
这里所下的字眼是“机动车的一方”,当然包含了车主。
但是在认定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却没有了“肇事机动车一方”的字眼存在,也就是说,只存在驾驶员的责任,而没有车主的责任。
即然没有法律规定,那么就不能判定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车辆也不能作为事故索赔案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是否对被害人有不公平的地方呢其实,法律并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能公平,都是在实施中修改,但为什么至今仍不修改车主的责任,我也不太明白,还有侵权案中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条文也是至今没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