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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显有错误,但又基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结果也与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严重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责任认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而交通责任认定属于交警的行政行为,非经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是有明显错误刑事审判庭也不能撤消,只能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如果法院委托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又是否合适?如果不委托交警部门又应该委托哪个部门予以认定呢?请各位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发表意见,谢谢!
“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这么说是不妥的,认定事故责任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不是全能的神,不可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工作都掌握,因此需要有赖于专家的判断。但必须明确的事,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审理结果以及结果的公正负责,即便依靠专家的判断,也不意味着排除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职业判断。也就是说,专家的判断最终也要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同时,专家作出判断依据的也是法律规范和事实,专业知识等,如果法官具备同样的知识,我认为完全有权力自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