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绿灯引发事故再论责任如何承担
一起因交通信号灯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案发时交叉路口信号灯双向均为绿灯,导致一辆东西向快速行驶的小货车与南北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四伤。当地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无过错行为,因此均无责任。
后死者家属以信号灯管理部门未尽维护和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信号灯管理部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见,判决结果是基于主审法官对信号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作出的,笔者认为,由此可引发两个问题值得探讨:其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责任是否当然采信;其二,两位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其一,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确认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证明力应由法官依据证据采信规则,视具体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辩论的情况,最终作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选择。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时与其他证据式样无异,当然不具有特殊性,法院仍可重新认定涉案各方的过错及责任。
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已规定了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挥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时应当减速慢行的基本规则。至于信号灯为绿灯时,司机是否仍负有减速慢行的注意义务,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无明确规定。但基于生活中交叉路口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认知及驾驶技能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法安全第一的立法精神,应当可以推定,驾驶员在通过设有信号灯的路口时,同样应负有谨慎驾驶、确保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
如此认定亦与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的宗旨相符。
显然,两位驾驶员在双向绿灯的路口对同时驶入路口可能发生事故应有所预见,但主观上因存有轻信能够避免的侥幸心理而没有履行“确保安全,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对造成的事故后果应存有过错,负有一定责任。
最后,从判决的社会效果分析,信号灯长时间处于双向绿灯状态,表明信号灯管理部门未及时履行维护与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更大程度的过错,且此种管理瑕疵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将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交通事故均完全判定由交通设施的管理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则有可能起到对部分驾驶员在特定路段、特定情况下疏于警惕、疏于防范,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放任懈怠的纵容作用。
因此,在当前由于驾驶员主观原因造成事故频发、道路拥堵等不容乐观的交通状况之下,法院裁判文书对广大驾驶人员“确保安全,谨慎驾驶”的引导、警示和宣传更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案可在叙文当中进行分析确认以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