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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追偿
案情介绍:钟某驾驶向朋友张某借用的摩托车与行人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分认定钟某负主责,王某负次责。王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钟某和张某告至法院,法院判决钟某赔偿王某1.8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扣划了张某银行存款5000元。此后,车主张某提起诉讼,向钟某追偿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付出的5000元,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哀求。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划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了债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中,钟某借用张某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确定钟某赔偿王某损失1.8万元,而张某作为车主依法对钟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钟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造成王某损失的真正债务人,应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全部或部门连带赔偿责任后,使钟某的债务全部或部门消灭,钟某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张某享有向钟某追偿的权利,钟某应偿还张某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