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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60 次  来源:网络

家长们经常提醒孩子“马路如虎口,出门需小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了许多道不清痛楚的悲剧发生,令人生不如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今天,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十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九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小编提醒,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生命诚可贵,小编提醒不论是驾驶者、乘客或者行人,出门在外都要谨慎小心,避免悲剧的酿成。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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