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伤人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3月23日,陆某持准驾二轮摩托车的E类驾驶证,驾驶需D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途经一交叉路口时,陆某与骑自行车的朱某相撞,致朱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保险公司以陆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朱某遂将陆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当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4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陆某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华律律师网首席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是,对于无证驾驶致人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这就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
律师认为:对于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符合交强险的设立本旨。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一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后者更成为全面规范交强险的基本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如果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同时,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在本质上应属于先行赔付,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精神。
二、符合交强险的具体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非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第22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无证驾驶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符合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保险业协会根据《条例》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成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广泛适用的格式文本,该合同并未将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亦使用该文本,且双方无特别约定。众所周知,合同内容必须由当事人以法定形式明确约定,而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更为严格,其免责条款必须书面约定且明确告知投保人方为有效。因此,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构成拒赔依据,这也是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对于陆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朱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同样道理,即使司机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